(2016)粤0306刑初6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封华峰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634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封某,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犯非法拘禁罪。辩护意见被告人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封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其具有认罪从轻情节。判 决被告人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庆 涵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芷(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