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蔡俊与古芝福、王卓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俊,古芝福,王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723号申请执行人蔡俊。被执行人古芝福。被执行人王卓琼。关于蔡俊申请执行古芝福、王卓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邑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古芝福、王卓琼银行存款X元(大写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