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32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禄新乡。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3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2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以帮助他人追索债务为由,伙同“阿龙”、“阿七”等人(均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梁某从珠海拱北口岸带至中山市南朗镇翠亨长沙埔下街16号进行非法关押,逼迫梁某还款,并对企图逃跑的梁某实施殴打(经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公安人员于次日凌晨4时许到场解救出梁某。同年2月21日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湾大道17号新光招待所202房将黄某抓获,当场缴获手机1台、折叠刀1把。归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并从重处罚。缴获的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黄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二、缴获的折叠刀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南朗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剑烽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文虎吴蕊蕊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