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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大正申请万长青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大正,万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977号申请执行人:邓大正,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医生,住高台县。被执行人:万长青,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邓大正与被执行人万长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以(2016)甘0724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万长青偿还申请执行人邓大正代其偿还的借款75000元,案件受理费894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万长青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大正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期的案件款,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0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大正和被执行人万长青到庭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万长青偿还申请执行人邓大正代其偿还的借款75000元,其中30000元于2016年12月20日前还清,20000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付清,剩余25000元于2017年年底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邓大正书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夏玉雷审 判 员  赵 雄代理审判员  黄立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盛学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