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行审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房管局与周兴国,向崇林等土地行政决定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崇林,周兴国,向一平,谭红梅,向小雨,向骏皓,向丹,王柔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1行审407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291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50-9。法定代表人兰申海,局长。被执行人向崇林,男,生于1951年4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周兴国,女,生于1954年11月9日,系向崇林之妻,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向一平,男,生于1979年12月10日,系之向崇林之子,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谭红梅,女,生于1982年4月23日,汉族,系向一平之妻,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向小雨,女,生于2004年9月4日,系向一平之女儿,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向骏皓,系向一平之子,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向丹,女,生于1986年11月30日,汉族,系向崇林之女儿,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王柔兰,女,生于2007年7月4日,汉族,系向丹之女儿,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州国土房管监[交地决定](2015)58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本院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申请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向崇林、周兴国、向一平、谭红梅、向小雨、向骏皓、向丹、王柔兰在万州区太龙镇向坪社区5组的房屋所占用的183.66平方米农村集体土地,经2012年4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2]437号文批准,被征收为国有土地。2012年6月4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太龙镇向坪社区2、3、4、5、6、7社集体土地的公告》(万州府土公[2012]6号)。2012年10月25日,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收太龙镇向坪社区2、3、4、5、6、7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万州国土公[2012]23号)。2012年11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征收太龙镇向坪社区2、3、4、5、6、7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万州府土[2012]119号)。2012年8月15日,征地实施单位万州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对向崇林家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调查,向崇林签字确认。2015年10月26日,征地实施单位万州区统一征地办公室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55号、万州府发[2008]95号、万州府发[2013]20号文的规定作出安置补偿方案,并于2015年11月5日送达。该安置补偿方案含货币安置和统建还房两种方案。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5年12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给等人送达万州国土监[交地告知][2015]71号《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2015年12月24日,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万州国土房管监[交地决定](2015)58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责令及共同居住人周兴国、向一平、谭红梅、向小雨、向骏皓、向丹、王柔兰将万州区太龙镇向坪社区5组处已被征收的183.66平方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倒腾搬迁,拆除房屋,交出所占土地。该决定书于2015年12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该决定书告知了被执行人如对该行政决定不服,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可在60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期限。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7日,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万州国土责[履行催告][2016]30号《履行行政决定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万州国土房管监[交地决定](2015)58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万州国土房管监[交地决定](2015)58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审判长 蒋 云审判员 李亚飞审判员 陈永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佳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