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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3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魏乐彬与张祥德、魏爱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祥德,魏爱莲,魏乐彬,王志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3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祥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贵,寿光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爱莲,、职业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贵,寿光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乐彬。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相顺,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志效。上诉人张祥德、魏爱莲因与被上诉人魏乐彬、原审被告王志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3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张祥德、魏爱莲提交证据证实返还给魏乐彬50000元借款,魏乐彬否定该还款是返还的本案借款应承担举证责任,一审判决认定由张祥德、魏爱莲对还款与本案借款是否有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不当,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对本案事实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3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祥德、魏爱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孟 义审 判 员  崔 旭代理审判员  崔恒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牟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