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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程宪民等与山东瑞源羊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宪民,李吉英,山东瑞源羊绒有限公司,山东华昊羊绒纺织有限公司,李乃杰,李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程宪民,男,1954年4月25日,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李吉英,女,1957年4月14日,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山东瑞源羊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乃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昊羊绒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明,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乃杰,男。被执行人李月明,男,1963年9月10日,汉族,住禹城市。关于程宪民、李吉英申请执行山东瑞源羊绒有限公司、山东华昊羊绒纺织有限公司、李乃杰、李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