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程宪民等与山东瑞源羊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宪民,李吉英,山东瑞源羊绒有限公司,山东华昊羊绒纺织有限公司,李乃杰,李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程宪民,男,1954年4月25日,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李吉英,女,1957年4月14日,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山东瑞源羊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乃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昊羊绒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明,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乃杰,男。被执行人李月明,男,1963年9月10日,汉族,住禹城市。关于程宪民、李吉英申请执行山东瑞源羊绒有限公司、山东华昊羊绒纺织有限公司、李乃杰、李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