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执8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包中强、周世娟申请执行四川美好企业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中强,周世娟,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8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包中强,男,生于1974年8月28日,重庆垫江县人,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周世娟,女,生于1978年5月4日,大竹县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好,经理。本院在执行包中强、周世娟与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