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02执8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包中强、周世娟申请执行四川美好企业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中强,周世娟,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8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包中强,男,生于1974年8月28日,重庆垫江县人,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周世娟,女,生于1978年5月4日,大竹县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好,经理。本院在执行包中强、周世娟与四川美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