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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覃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2019号原告:覃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甲。被告:李某。原告覃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覃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欧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丹妮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