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覃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2019号原告:覃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甲。被告:李某。原告覃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覃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欧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丹妮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