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1670号原告:赵某,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农民。被告:张某,女,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刚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欣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