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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1670号原告:赵某,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农民。被告:张某,女,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刚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欣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