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957号
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丰泉路51号,注册号340721000006859。
负责人:徐飞,支行行长。
被告:查胜彪,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鸣支行诉被告查胜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鸣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鸣支行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鸣支行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焦能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洪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