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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6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小玲与傅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玲,傅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6050号原告:刘小玲,女,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委托代理人:刘文勇,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烨,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玲与被告傅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刘小玲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小玲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小玲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