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初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玉峰、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玉峰,王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第2864号申请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红牌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潘昭平,系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松(普通授权),系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任玉峰,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王小玲,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玉峰、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玉峰、王小玲价值46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任玉峰、王小玲的价值46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启军审 判 员 李 盖人民陪审员 李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古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