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民终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恩泽与宋珊珊、贾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恩泽,宋珊珊,贾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终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恩泽,男,1973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珊珊,女,1981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虎,男,1966年出生。上诉人王恩泽因与被上诉人宋珊珊、贾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鸡冠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恩泽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对宋珊珊和贾虎的上诉。本院认为:王恩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恩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2.23元,减半收取166.12元,由上诉人王恩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周德艳审判员 侯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绪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