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5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隆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兴盛园配货站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隆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兴盛园配货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5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隆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3号(南方物流A区16号)。法定代表人:杨世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伟,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西青区兴盛园配货站,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奥森物流有限公司院内C区19号。经营者:方文荣,男,汉族,1967年1月4日出生,住浙��省义乌市。上诉人天津市隆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兴盛园配货站(以下简称兴盛园配货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兴盛园配货站已给付隆盛辉公司5500元。为此,隆盛辉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隆盛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隆盛辉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85元,减半收取942.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隆盛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全胜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