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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宋义平与四平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云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义平,四平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云生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民初1529号原告宋义平,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杨晓贤,吉林辅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该公司副总。委托代理人许景恵,该公司法务。被告赵云生,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宋义平诉被告四平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赵云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俊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宋义平及委托代理人杨晓贤、被告金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俊、许景恵、被告赵云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义平诉称,2008年被告金宇公司在xx#地(春江医院南30米现称为金宇和园小区)规划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被告赵云生所有的房屋在核准的拆迁范围内。2008年9月24日,二被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同年11月5日,被告赵云生将27号地45平方米拆迁面积以51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并签订《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赵云生协助原告找到被告金宇公司更名,该公司同意更名,并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乙方赵云生更名为原告宋义平。2014年被告金宇公司开发的金宇和园小区竣工,原告找到被告金宇公司要求其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交付回迁房屋,金宇公司以被告赵云生回迁房屋手续虚假为由,拒绝履行。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要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由被告金宇公司给付原告45平方米回迁房屋;二、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由被告赵云生返还购房款51000元并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金宇公司辩称,一、请法院依法确认816号产权协议书无效;二、被告赵云生的所有拆迁面积有相关办案机关的材料,证明没有有效的产权手续,二被告签订协议时,被告赵云生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了产权调换协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是无效合同;三、关于原告与被告赵云生之间的纠纷与我方无关。被告赵云生辩称:当时动迁时被告金宇公司让我拿建房审批表,说看看是不是有效,两天后拿回来说是有效,所以我同意动迁了,现在说无效我也没有办法。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4日被告赵云生与被告金宇房公司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书》,2008年11月5日原告宋义平与被告赵云生签订《协议书》,被告赵云生将其与被告金宇公司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中位于铁西区春江医院附近27#地45平方米回迁面积以人民币51000元卖给原告宋义平,原告当日一次性付款。2014年被告金宇公司开发的金宇和园小区竣工,原告找到被告金宇公司要求其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交付回迁房屋,金宇公司以被告赵云生回迁房屋手续虚假为由,拒绝履行。上述事实,有原告宋义平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二被告签订的816号《产权调换协议书》、原告与被告赵云生签订《协议书》;有被告金宇公司辩解及其提供的证据:四平市四棚改办(2014)14号文件、四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汇报材料、有被告赵云生的辩解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宋义平与被告赵云生2008年11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系买卖回迁面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被告赵云生应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返还原告已交付的购房款51000元,同时赔偿原告占用购房面积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因2008年9月24日二被告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是二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无权要求确认,故对原告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由被告金宇公司给付原告45平方米回迁房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金宇公司辩称要求确认816号产权协议书无效,因其未提出反诉,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宋义平与被告赵云生之间的《协议书》无效。二、被告赵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义平购买房屋面积款51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1000元为本金自2008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宋义平其它诉讼请求。如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被告赵云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