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民终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梅州市天然福有限公司与刘魁东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州市天然福有限公司,刘魁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民终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州市天然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尚骏,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魁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球,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梅州市天然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魁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140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梅州市天然福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刘魁东双方庭后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梅州市天然福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梅州市天然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86.34元,减半收取2093.17元,由上诉人梅州市天然福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自辉审 判 员 罗锡芳代理审判员 曾柳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琴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14民终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州市天然福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江南学艺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宝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尚骏,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魁东,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梅州市梅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球,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梅州市天然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魁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140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梅州市天然福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刘魁东双方庭后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梅州市天然福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梅州市天然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86.34元,减半收取2093.17元,由上诉人梅州市天然福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叶自辉审判员罗锡芳代理审判员曾柳青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