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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2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谢小红、王曙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谢小红,王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湘0105执220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戴炜,改行行长。被执行人谢小红。被执行人王曙光。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小红、王曙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自行协商和解,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何祥猛代理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