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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杨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杨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87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负责人:周洪全,职务:行长。组织机构代码:74747739-2。委托代理人周江,男,汉族,1980年11月24日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系该行职工。被告杨雄,男,土家族,1962年5月11日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杨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