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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武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9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武某。王某申请武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54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54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王永明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