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0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武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9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武某。王某申请武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54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54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王永明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