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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康隆建材厂与攀枝花市民睿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西区康隆建材厂,攀枝花市民睿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川0411执838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康隆建材厂。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西路114号。经营者吴文利,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民睿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利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838号申请人攀枝花市西区康隆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民睿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8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谢仕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