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刑申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应治邦玩忽职守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最高法刑申194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应治邦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1997年12月11日以(97)西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应治邦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应治邦退缴的四十六万五千二百四十五元一角八分发还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判后,应治邦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6日以(1998)陕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应治邦的量刑和涉案款项的退缴、发还部分,撤销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改判被告人应治邦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应治邦提出申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陕信他字第24号通知,决定对应治邦的申诉不予立案复查。应治邦遂以其本人及其公司与虞维翰及其公司系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骗与被骗,且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虞维翰并未被以诈骗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原二审判决认定其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起诉书的指控与原一审的判决均系就被告人应治邦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进行查证与认定,而原二审判决依据修订后的刑法改判被告人应治邦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又涉及合同及合同当事人、行骗人与被骗人(被害人)等新的事实与法律关系的查证与认定,但原二审法院却既不就此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又不依法告知被告人有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而是在讯问被告人后径直改判,程序违法并影响到本案公正裁判。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