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杨栋成与陈建国、施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栋成,陈建国,施梅,陈玉琴,夏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杨栋成,无业。被执行人:陈建国,个体户。被执行人:施梅,教师。被执行人:陈玉琴,无业。被执行人:夏朝勇,无业。申请执行人杨栋成与被执行人陈建国、施梅、陈玉琴、夏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9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夏朝勇的汽车一辆。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夏和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