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7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青松与被告陈文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松,陈文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7760号原告王青松。委托代理人周达平,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文全。原告王青松与被告陈文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青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青松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王青松承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晓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