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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民初7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青松与被告陈文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松,陈文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7760号原告王青松。委托代理人周达平,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文全。原告王青松与被告陈文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青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青松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王青松承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晓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