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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宽城区宋家农贸综合市场千嘉惠服饰摊位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宽城区宋家农贸综合市场千嘉惠服饰摊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782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1区*号***栋*楼。法定代表人:李仁国。委托代理人:李晓伟,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区宋家农贸综合市场千嘉惠服饰摊位。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宋家农贸综合市场地下C区*号。经营者:杨立超。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区宋家农贸综合市场千嘉惠服饰摊位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