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民终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伟堂与罗侣旦、陈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侣旦,陈伟,王伟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终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侣旦。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系罗侣旦之妻。委托代理人廖建华,湖南本义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堂。委托代理人曹斌,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侣旦、陈伟为与被上诉人王伟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将本案发回双峰县人民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双峰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1152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双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辉审 判 员 彭 旦审 判 员 李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宇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