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0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新,邱春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607号原告:刘立新。被告:邱春勤。原告刘立新与被告邱春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刘立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刘立新负担。审 判 长  朱小平代理审判员  廖静宁人民陪审员  刘雄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翟秀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