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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执恢字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北大荒粮食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绥化丰润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大荒粮食物流有限公司,绥化市丰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执恢字7号申请执行人北大荒粮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孝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晓欢,黑龙江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绥化市丰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申请执行人北大荒粮食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人绥化丰润商贸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哈委执字第1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绥化市宏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烘干塔2座、地上称一台、大豆清选机5台进行拍卖。因无人竞拍,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北大荒粮食物流有限公司是否接收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北大荒粮食物流有限公司拒绝接收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既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绥化市丰润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复执行,且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大荒粮食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绥化市丰润商贸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晓龙审 判 员  尹 旭代理审判员  李东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宪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