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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申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郭燕与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桥沟村村民委员会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申诉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燕,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桥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申字第74号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燕,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儿沟镇桥儿沟村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桥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桥沟村。法定代表人刘平生,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郭燕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2015)宝民初字第02862号民事裁定及本院(2016)陕06民终3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郭燕再审称:申请人于2003年12月与宝塔区桥沟镇桥沟村村民朱龙龙结婚,于2006年8月24日将户口迁入男方桥沟镇桥沟村,后于2013年9月23日调解离婚。离婚后,申请人单身独居本村,享受本村同等村民待遇,现因市政府上山建城将其村全部征迁,政府给付过渡费,全体村民自行解决生活居住过渡问题,申请人也同其它村民一样租房居住。2015年村领导班子换届,新一届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将申请人另眼相看区别对待,称申请人已离婚不属于本村村民,故不能享有本村村民待遇,为此被申请人停止了对申请人的一切权利及待遇。被申请人的行为剥夺了申请人一个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并给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使申请人应享有的资格、权力、待遇及应分得的红利等款项至今难以兑现。请求贵院对原一、二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村民待遇的纠纷,属于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范围,村委会有权依照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乡规民约作出处理。由于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的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于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郭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郭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