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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传青黄某青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传青黄某青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3刑初997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传青黄某青,绰号“阿青”,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6)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传青黄某青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传青黄某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起,被告人黄传青黄某青在惠东县亚婆角范围内,通过微信、陌陌等手机通信软件,散布招嫖信息,并租住亚婆角的地平线度假公寓等酒店,多次介绍、容留江某婷、“小娟”(情况不详)与嫖客在租房内发生性关系,从中收取嫖资牟利。同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在亚婆角碧桂园海逸楼8号3单元705房将黄传青黄某青、江某婷抓获归案,当场缴获用于联系的手机,避孕套等作案工具。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传青黄某青无视国法,多次提供场所、服务以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传青黄某青对公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有公诉机关向法庭递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23日23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传青黄某青抓供获归案。3、被告人黄传青黄某青的供述及辨认,证实被告人黄传青黄某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辨认出照片中的8号江某婷(小小)就是其介绍在出租房内卖淫的人。4、卖淫女证言及辨认(1)卖淫女江某婷的证言及辨认,证实其在被告人黄传青黄某青租住的惠东县亚婆角碧桂园海逸湾8号楼3单元705房内多次进行卖淫活动的事实;并辨认出照片中的5号黄传青黄某青就是介绍其在惠东县亚婆角碧桂园海逸湾8号楼3单元705房卖淫的人。(2)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证实惠东县亚婆角碧桂园海逸湾8号楼3单元705房是被告人黄传青黄某青租住的事实;并辨认出照片中的8号就是被告人黄传青黄某青。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现场的方位及现场概貌。6、扣押清单,安全14个,华为手机1部(H30-l01M,串号:864922025555970)、文语手机1部(K-TouchTouchch3,串号862970027887356)、人民币1087.5元。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卖淫女江某婷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传青黄某青的姓名、出生年龄及住址等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传青黄某青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传青黄某青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传青黄某青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物品安全套14个以予没收销毁,华为手机1部(H30-L01M,串号:864922025555970)、天语手机1部(K-TouchTouchch3,串号862970027887356)以予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银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游嘉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2页共6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