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0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郭全富与冯言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全富,原平市鼎庚农场,冯言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02民初1003号原告郭全富,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原平市鼎庚农场。法定代表人冯言达,职务经理。被告冯言达,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原告郭全富与被告原平市鼎庚农场、冯言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6日原告给被告冯言达实际经营的原平市鼎庚农场送去猪饲料,饲料款为74973.4元,被告收到货后,给原告出具了收据。收据上标明了饲料价款,并注明未付款。2012年10月17日,原告为被告送饲料3吨,因未付货款,2014年8月22日被告为原告补写了一份收据,收据标明饲料款26940元未付。被告在给原告出具收据后于2015年支付原告1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91912元。由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迟迟不予支付,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9191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收据二支,证明二被告欠原告饲料款91912元。二被告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河北英伟饲料公司的业务员,2013年3月6日由被告冯言达经营的被告原平市鼎庚农场向原告购买猪饲料,饲料款为74973.4元,被告收到货后,未付货款,原告为被告垫付了货款,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一支,并在该收据上标注“未付款”。在此之前,被告于2012年10月17日向原告购买40保育料3吨,每吨为8980元,共计26940元,因当时被告未付货款,原告为被告垫付了该饲料款,2014年8月22日,被告为原告补写收据一份,并且在收据中表明饲料款26940元“未付款”,以上二被告共欠原告101913.4元饲料款。2015年被告支付原告饲料款10000元,现尚欠原告饲料款91913.4元。庭审中,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欠款91912元并要求二被告支付上述欠款的逾期利息,按月息1.5%计算,从购货起开始计算至全部还清为止。此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依据二被告请求将价值101913.4元饲料出售于二被告,且被告为原告书立收据二支,并在其上注明“未付款”,原、被告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二被告在收取原告的饲料后,尚有91913.4元货款未付,原告在审理中仅要求二被告支付91912元货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原平市鼎庚农场、冯言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全富货款9191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16940元的利息从2012年10月18日开始计算;另74972元的利息从2013年3月7日开始计算,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计算,至货款全部还清为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晋宇审判员 高慧杰审判员 贾晓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梅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