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财保52号之二
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有色二冶三号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54875663W(1-1)。
法定代表人:刘先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
法定代表人:郭衍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皖0706财保52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原告以本公司名下皖G×××××号作为担保的混凝土泵车。现因原、被告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皖G×××××号混凝土泵车的查封。
审判员 焦能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洪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