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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财保52号之二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财保52号之二

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有色二冶三号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54875663W(1-1)。

法定代表人:刘先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

法定代表人:郭衍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皖0706财保52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原告以本公司名下皖G×××××号作为担保的混凝土泵车。现因原、被告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皖G×××××号混凝土泵车的查封。

审判员  焦能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洪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