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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亚文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3刑初24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亚文,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文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商玉恩、书记员姜潼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亚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春季,李亚文以自家种地需要为由,先后到李某某1、王某某、吕某某1等人经销的商店赊购化肥402.5袋,价款总计71900元,得手后除自家用少量外,其余化肥或抵顶欠款,或卖出变现后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一再违背约定推迟还款或拒不偿还欠款。李亚文还虚构事实骗取李某某2、单某某、刘某、张某等人钱款28695元后拒不偿还。李亚文在赊购化肥或借款时表示,可以用自家的铁路占地款归还以上所有欠款。铁路占地款拨付后,上述债权人找李亚文追讨欠款,李亚文外出躲藏起来。经审查,李亚文的上述欠款系赌博后形成。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李亚文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1、王桂珍、吕某某2、刘某、张某、李某某2、单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黄某某、冯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电话记录,情况说明,欠据,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李亚文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并认为,被告人李亚文无视国法约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庭审时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余款表示尽快返还给受害人。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春季,李亚文以自家种地需要为由,先后到李某某1、王某某、吕某某1等人经销的商店赊购化肥402.5袋,价款总计71900元,得手后除自家用少量外,其余化肥或抵顶欠款,或卖出变现后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一再违背约定推迟还款或拒不偿还欠款。李亚文还虚构事实骗取李某某2、单某某、刘某、张某等人钱款28695元后拒不偿还。李亚文在赊购化肥或借款时表示,可以用自家的铁路占地款归还以上所有欠款。铁路占地款拨付后,上述债权人找李亚文追讨欠款,李亚文外出躲藏起来。上述事实,经庭审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亚文供述:2013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到李某某1家的化肥店,跟李某某1说,我自己家种地用,要买100袋化肥,李某某1按照每袋化肥180元给我算的,100袋一共是18000元,我当时手里没有现金,我给李某某1打的欠条,当天我打完欠条没有拉化肥。我以前在赵某那借过1万多块钱,一直没有还,我跟赵某说,我从李某某1那赊了100袋化肥,欠条已经给李某某1打完了,但是现在用不上了,赵某说:“你要是不用,把这100袋化肥给我拉过来,我用,等到上秋收苞米的时候给你钱,我找赵某要钱时,赵某说,用我赊的100袋化肥顶我欠他的钱了。李某某1化肥款至今未给。我还在二道镇王某某家赊过化肥。2013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具体赊了多少袋我记不清了,当时是按照每袋160元赊给我的,我在王某某那一共赊了能有30000多元的化肥,有字据,都是我签字的。我还在伊丹供销社吕某某1处赊过化肥,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没有把钱给吕某某1,我都耍钱用了。从李某某2那借过钱,什么时间借的我记不清了。借了3000多元钱,被我上局(赌博)耍钱输了。我还从刘某那借过一万元钱,还了刘某3000元,还剩7000元没还。从张某那借过4000元钱,什么时间借的记不清了。借来的钱被我上局耍钱输了。我帮李某某3购买过化肥,是在伊丹供销社吕某某1那买的。李某某3将购买化肥的钱给我了,但是给我的钱被我还账了,没有给吕某某1,我从单某某处借过一万元钱。2012年或者2013年借的,借的钱还高利贷用。我还骗取了王某某、李某某1、吕某某1的钱,骗取王某某三万余元,李某某1一万八千元,吕某某1二万余元,骗取的这些钱都让我耍钱输了,还有的被还账了。2、被害人李某某1的陈述:我来报案。2013年3月18日,我被李亚文骗了一万八千元人民币。李亚文当时给我打欠条了,我以为能给我钱呢,就没有报案。3、被害人王桂珍的陈述:2013年3月末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被二道镇二道村前乌拉草沟屯的大白莲(李亚文)给骗了。要买我家的化肥,当时我相信了大白莲,跟大白莲商量化肥的价格,最后商量的价格是每袋化肥161元,先定100袋,商量好价格之后,大白莲自己就走了,我就联系车把这100袋化肥给送到了二道镇二道村前乌拉草沟屯大白莲的家,我两次一共被骗了200袋化肥,每袋161元,折合成现金一共是32200元。4、被害人吕某某2的陈述:2011年年初时,李亚文来店里说要买化肥自己种地用,她说自己家种四垧地,吕某某1就赊给李亚文化肥了,到2011年年底,李亚文给了一部分欠款,还欠5400元钱,她给我们打了5400元钱的欠条。到2012年3月15日,李亚文和她丈夫又来我店里,李亚文说自己种地用化肥,一共在我这拿了102.5袋化肥,总价是16500元钱,当时李亚文给我们打的16500元钱的欠条,她拿了1200元钱的玉米种子,她又给我们打的1200元钱的欠条。这个村民我们忘了是谁了。在2012年在我们这拿了600元钱的种子,她当时给打了600元钱的欠条。这样就一共欠我们23700元钱。这23700元钱中,我管李亚文的亲二弟弟要回2000元钱。最后是被骗21700元钱。5、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在大约2012年一月份时,李亚文来找我,说:“我儿子大车被公主岭那扣了,你借我一万元钱,去投车去,我过一个月卖玉米就还你。”到2013年4月份时,她还了我3000元钱。一直到现在也没还我剩下的7000元钱。6、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李亚文在大约2012年种地时,她来我店里拿了3袋玉米种子,过了几天又来拿好像是8袋玉米种子,一共价值600多元钱,要向我借4000元钱,一直没给。李亚文一共在我这骗我4600多元钱,到现在也没给。7、被害人李某某2陈述:李亚文欠我3795元人民币,没还呢。8、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我被李亚文骗了10000元钱,到现在这10000元也没还。9、证人赵某证言:2013年2、3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给李亚文打电话,你欠我的钱什么时候还?我买种子化肥都没有钱了”,之后李亚文给我拉来了100袋化肥,直接拉到我家了,李亚文说是从李某某1那赊来的。10、证人黄某某证言:我是二道镇二道村前乌拉草沟屯的农民。我认识李亚文,李亚文给我过5袋化肥。五袋金宝化肥、每袋50千克。2013年4、5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给我的。以前李亚文从我手里借过一万多块钱,还了我5000元,还有5000元一直没给我,李亚文拿化肥顶的帐,给了我5袋化肥,五袋化肥一共顶了600块钱。11、证人冯某某证言:2013年2、3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二道镇供销社的老板(我就知道姓王,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给我侄子(冯某某)打电话要雇我侄子的车拉100袋化肥,但是我侄子的车拉不了100袋化肥,我侄子,联系我让我帮着拉化肥,我跟我侄子的车,每车装了50袋化肥,就告诉我和我侄子送到二道村腰乌拉草沟屯,我和我侄子就把车开到了买化肥的家院里,帮着这个男的把化肥卸了,把我侄子车上的五十袋化肥都卸完了,又从我车上卸能能有一、二十袋,一共卸了大概能有六、七十袋,没全卸完,把剩下的三、四十袋化肥都卸到了屯子中间这家,我去给送化肥,一共100袋。1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妻子李亚文、我儿子赵某、我女儿赵某某1。2011年、2012年、2013年的时候我家有4晌多地,后来铁路占去一部分,现在还剩下6、7亩地左右。4晌耕地每年需要90多袋化肥。2011年、2012年种地的时候,基本都是从伊丹的吕某某1那买的,从二道的李某某1那也买过一部分,当时购买化肥的时候是否给钱我不知道,当时都是李亚文经手的。2012年李亚文从吕某某1处赊购过化肥,当时打的欠条,我在欠条上签字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赊购了100袋左右,价值16000多元。其中的20多袋给了我小舅子(李某某3),剩下的我家自己种地用了。2013年的时候,李亚文从王某某处赊购过化肥200袋,李亚文跟我说过。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这200袋化肥其中的100袋当时拉到我家了,2013年的时候,李亚文从李某某1处赊购过化肥100袋。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这100袋化肥给二道街里的赵某还账了。在单某某手里借过1万元。当时借钱的时候我不在场,都是李亚文跟我说的。13、电话记录:2016年5月25日13时40分~13时50分,伊丹派出所民警张某某用手机号1854341****与郭某(手机号为:1359616****)进行通话,郭某身份证号为:220323197303091215,她还骗过我3300元钱呢。大约是2011年初,我们在一起唠嗑时,李亚文听说我要盖房子,她就说跟林场的人熟悉关系挺好的,能买到便宜木头,她就主动说要帮我买房木,我就同意啦。我就先给她拿2000元钱,第二天她又上我家去了,说得3000元钱,我就又给她拿1000元钱。以后再想办法还我钱。到2012年3月份左右,她领我到吕某某1那,我赊了3300元钱的化肥。李亚文和我在欠条上一起签的字。因为她在我这拿走3000元钱,化肥是3300元,所以我又给她拿300元钱。14、情况说明:2016年5月25日证明郭某在外打工,暂时不能回来。2016年5月26日证明李某某3在外打工联系不上本人。2016年5月25日张某某、姜某目前在外打工,不在家中。15、欠据:证明李亚文2013年8月24日欠李某某1100袋化肥共计18000元。约定2013年10月11日还清。2013年1月10日李亚文欠刘某10000元,约定2013年1月11日还清。2011年8月10日李亚文欠吕某某2化肥款8400元,约定2011年12月末将本息9400元还清,担保人刘某。2012年3月15日李亚文欠吕某某2化肥100袋总计16500元,约定2012年12月20日还清本息。担保人刘某。16、协议书: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17、谅解书:李某某1等被害人对被告人李亚文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18、抓获经过:李亚文系被抓获到案。19、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家属能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亚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责令被告人李亚文返还李某某1等人赃款5万余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管 平审 判 员  杜凌飞人民陪审员  李盼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