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齐凤明与郝桂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凤明,郝桂琴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82民初2206号原告齐凤明,男,汉族,退休工人。被告郝桂琴,女,汉族,退休工人。原告齐凤明诉被告郝桂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金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凤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桂琴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凤明诉称:原告以前是富锦市拖拉机厂的工人,1995年企业买断下岗,2011年被告郝桂琴跟原告说,被告认识劳动部门的人,可以帮原告办理提前退休,当时原告还差三年到退休年纪,需要原告拿15000元“办事费”。之后,原告分两次给被告拿了15000元,第一次拿10000元,第二次拿5000元。之后就再没有消息。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让原告等等,但一直没有消息。原告要求被告将钱返还,被告不同意。2012年8月4日原告到被告家,当时被告生病在家养病,被告让其女儿代笔给原告出的欠据。被告郝桂琴辩称:被告是收原告15000元,给原告办理退休,钱被告交给具体办事的人了,后来事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回。欠据是被告的女儿郝洁靓代被告给原告出的。被告同意每月返给原告5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欠据一张,意在证明被告收取原告15000元,并让其女儿郝洁靓代笔给原告出具15000元欠据一张。被告郝桂琴未到庭,未质证,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据结合被告的陈述能够证实被告收取原告15000元,为原告办理退休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基本事实:原告齐凤明系富锦市拖拉机厂下岗工人,2011年齐凤明委托被告郝桂琴办理提前退休,并给付郝桂琴15000元。之后齐凤明办理提前退休未果。齐凤明要求郝桂琴返还15000元。2012年8月4日郝桂琴让女儿代笔给齐凤明出具15000元欠据一张。本院认为:原告齐凤明委托被告郝桂琴通过非正当途径办理职工退休,原、被告之间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予返还。原告齐凤明要求被告郝桂琴返还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桂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齐凤明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刘英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金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紫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