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丽清与被告刘雅梅、第三人薛继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清,刘雅梅,薛继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571号原告朱丽清,女,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雅梅,女,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第三人薛继福,曾用名薛继会,男,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清与被告刘雅梅、第三人薛继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丽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朱丽清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