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陆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129号罪犯陆虎,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5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宿城刑初字第08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陆虎等二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陆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陆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该犯在服刑前已经履行财产刑六千元,其违法所得需继续予以追缴。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全部履行财产刑,其违法所得需继续予以追缴,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六日(刑期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