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3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皇岛市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3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市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永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敬涛,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会,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芳,女,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再审申请人秦皇岛市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终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皇岛市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明确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由于出卖人原因”,而本案中申请人不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系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划变更、土地地块调整以及公安消防部门的过失及不作为等原因造成的。(二)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对于业主基本没有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计算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基本已经超过了业主全部购房款的30%。原审法院没有完全查清案件事实��违背立法本意,判令申请人承担巨额违约金,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极不公平的。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秦皇岛市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习 静代理审判员 葛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明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