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与李宝华、季雪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李宝华,季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110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大桥北路8号浦江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695276694。法定代表人黄照强。被执行人李宝华,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季雪芳,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浦江县。申请执行人李宝华与被执行人李宝华、季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宝华、季雪芳,财产暂时不宜处置,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21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立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