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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7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西安安吉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沈阳好美迪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安吉泰建材有限公司,沈阳好美迪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初7432号原告西安安吉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西安锦园新世纪花园社区第6幢11402室。法定代表人范佩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宇,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好美迪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溯街17-123号。法定代表人赵伟宏。原告西安安吉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好美迪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郑天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丁威、人民陪审员金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52,156.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期间拖欠的货款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第六条第一款所欠货款的0.5%计算),目前暂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为15,976.5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购销合同1份,证明双方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安泰牌建筑密封胶,产品名称、品种、规格、价格为:安泰172,规格为ml/支300硬,黑色,单价为9.8元/支,24支/件;安泰218,规格为ml/支750硬,淡黄色,单价为23.5元/支,15支/件;合同总金额不低于500,000元(含税价格),结算及付款方式为产品以被告现场实际签收数量为准,按月30天结算,被告于每月30日前付清原告货款,被告应于每年公历12月30日前付清原告当年所有货款,违约责任为被告逾期付款,按日所欠货款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2、对账单2张及快递单1份,证明针对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22日期间的供货情况,经原告转交给被告对账单,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以快递形式邮寄给原告确认,截止到2015年4月24日,货款总数为420,156.5元,被告给付货款268,000元,尚欠货款152,156.5元。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安泰密封胶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安泰牌建筑密封胶,产品名称、品种、规格、价格分别为:安泰172,规格为ml/支300硬,黑色,单价为9.8元/支,24支/件;安泰218,规格为ml/支750硬,淡黄色,单价为23.5元/支,15支/件;合同总金额不低于500,000元(含税价格),结算及付款方式为产品以被告现场实际签收数量为准,按月30天结算,被告于每月30日前付清原告货款,被告应于每年公历12月30日前付清原告当年所有货款,违约责任为被告逾期付款,按日所欠货款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按合同约定陆续向被告供应安泰172、安泰218等安泰牌建筑密封胶,截止到2015年4月24日,发生货款总额为420,156.5元,被告给付货款268,000元,尚欠货款152,156.5元,双方于2016年7月26日以对账单的形式对欠款数额进行了最后确认。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尚欠货款,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安泰密封胶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均应自觉遵守履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安泰172、安泰218等安泰牌建筑密封胶,被告亦应按约定及时给付货款,现被告未能按约定及时付清货款,违约在先,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依法予以适当调整,故对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好美迪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拖欠原告西安安吉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52,156.5元;二、被告沈阳好美迪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从2016年7月26日起,以欠款152,156.5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于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3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663元,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天冰审 判 员  丁 威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樱莲本判决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