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方博文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博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22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博文,男,回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曾于2010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博文犯贩卖毒品,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博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博文于2016年2月末,在沈阳市沈河区清真路91号南寺回民小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张某然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7克。2016年3月中旬,被告人方博文在沈阳市沈河区清真路91号南寺回民小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张某然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2016年3月末,被告人方博文在沈阳市沈河区清真路91号南寺回民小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张某然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方博文在沈阳市沈河区清真路91号南寺回民小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张某然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2016年4月末,被告人方博文在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39号6单元门洞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张某然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博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然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入所体检表、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博文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博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杨晓满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可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