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行终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刘玉娟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退休审批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刘玉娟,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01行终68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白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国骥,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晔,系该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颜杰,系该校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娟。委托代理人朱丹,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18号。法定代表人胡伯俊,厅长。委托代理人文健,系该厅工资福利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谢剑都,系该厅工资福利处工作人员。刘玉娟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第三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以下简称省委党校)退休审批一案,省委党校不服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5)天行初字第002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刘玉娟出生于1963年10月20日,于1997年元月从长沙标准件总厂调入原湖南行政学院图书馆工作,1999年12月1日任助理馆员。2003年8月湖南省委、省政府决定原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合并,合并后刘玉娟调入第三人(即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信息技术部任秘书至今。刘玉娟工作期间,1999年12月取得助理馆员资格,2004年8月取得馆员职务资格。2002年5月28日原湖南行政学院下文聘任刘玉娟为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期3年,(从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但未兑现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工资;2013年9月2日第三人省委党校下文转聘刘玉娟为专业技术八级(中级),任职时间从2012年8月6日起算,聘期4年,(如在聘期内退休,则聘任中止),并到被告省人社厅办理工勤人员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备案手续,将刘玉娟的工资标准从工勤技能三级变动为专技岗位八级,相应的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均按中技岗位八级,任职年限9-10年变动岗位工资为780元,薪级工资为583元。2013年10月,刘玉娟满50周岁,2013年12月10日,第三人省委党校向刘玉娟发出《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告知其已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将于2013年12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等事项。刘玉娟认为其已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超过十年,符合55周岁退休,而未予办理,第三人省委党校于2014年4月11日就刘玉娟的退休问题向被告省人社厅请示并出具《关于恳请我校院刘玉娟同志55周岁退休的报告》,省人社厅答复称:因刘玉娟正式聘任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时间不满10年,因此应按50岁办理退休。2014年4月28日省委党校作出《关于刘玉娟等同志退休的通知》【湘校人字(2014)4号文】。2014年4月29日,省人社厅在刘玉娟的《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同意该同志2013年10月退休,退休费计发比例为85%,从退休下月起执行退休费,”并加盖了省人社厅机关事业单体退休审批(备案)专用章,核准了刘玉娟的退休待遇等事项:退休前工资3938元(职务工资780元+薪级643元+工作津贴1006元+生活津贴1509元);退休后待遇3189.55元(基本退休退职费1209.55元+生活补贴1965元+其他15元)。刘玉娟对此不服,为此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诉至本院。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原告刘玉娟知道被告省人社厅于2014年4月29日对其退休审批的行为后,一直向相关部门投诉,并于2015年10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省人社厅辩称认为刘玉娟超过起诉期限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退职管理实施意见》规定,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主管机关。被告省人社厅是第三人省委党校工作人员退休的主管机关,具有对原告刘玉娟退休行政审批的法定职责。刘玉娟的《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备案)表》上,经过省委党校填写报批单位意见后,省人社厅在其意见栏内签署了“同意该同志2013年10月退休(退职)”的意见并核定了退休费待遇,应视为对刘玉娟退休的审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刘玉娟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是否满10周年的问题。原湖南行政学院下文聘刘玉娟为助理馆员的期间为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2004年8月刘玉娟获得馆员任职资格,下文聘刘玉娟为专业技术八级的期间为2012年8月算起聘期4年(或聘期内退休中止),2004年1月至2012年7月虽未有对刘玉娟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聘文,但刘玉娟此期间的工作岗位未变动,在2012年8月下文聘为专业技术八级时相应的职称工资套改年限按任职年限9-10年进行套改,故应视为省委党校在此期间对刘玉娟专业技术岗位的事实聘用,且刘玉娟在受聘岗位上工作至被审批退休,已满10周年,依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5)天行初字第00233号行政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其理由如下: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已满10周年错误。被上诉认刘玉娟在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时间只能根据国家和省里相关政政策确定。其在工资套改时确定任职年限不能作为实际岗位聘用年限。从2003年8月至2012年7月刘玉娟是以工勤技能人员身份从事秘书工作,而非专业技术人员身份,故不能认定其在受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已满10周年。被上诉人刘玉娟答辩如下:一、本案是行政诉讼,而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省人社厅未上诉。上诉人省委党校也曾出具《关于恳请我校刘玉娟同志55岁退休的报告》,对答辩人应按55岁退休持肯定意见。二、2002年5月28日上诉人即下文聘任答辩人为助理馆员专技职务,任期三年。期满后,虽没有聘文,但工作岗位一直没变。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在专技岗位工作满十年,工勤岗位身份也可按所聘岗位退休条件执行。被上诉人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答辩如下:作为政府人事部门答辩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理了退休备案手续,省委党校反映给答辩人的情况刘玉娟属于不满10年的工作年限规定。关于聘用必须有聘文,关于工资套改,截至2006年,根据聘文规定刘玉娟的任职年限为3年。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采信的证据和确认的事实与原判无异。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刘玉娟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是否满10周年的问题。《人事部关于印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光辉审 判 员 王真铮代理审判员 刘 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