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忠福强奸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忠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521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系本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陈河池。诉讼代理人卢巧仕,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忠福。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厚文,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6]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忠福犯强奸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卢巧仕,被告人张忠福及其辩护人王厚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份,被告人张忠福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陈某某,得知陈某某是海口市第二十小学学生,现年12岁。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张忠福将被害人陈某某诱骗至海口市龙华区月朗新村XX号XXX房内,强行脱光陈某某衣裤,被害人陈某某反抗喊叫并用牙咬张忠福右手臂,被告人张忠福不顾被害人的反抗,戴上避孕套强行将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陈某某的阴部,强行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告人张忠福将被害人陈某���反锁在房间内,自己将避孕套拿到楼下垃圾桶内丢弃。后被害人陈某某称其已告知其父被强奸的事实,被告人张忠福因害怕便将被害人陈某某带到海口市龙阳路晋都宾馆处,此时被害人陈某某的父亲陈河池通过定位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机也追踪至此处,并将被告人张忠福控制后报警,民警随即赶到将被告人张忠福抓获,并从月朗新村XX号XXX房内提起到擦拭物等。经鉴定,从案发地点地板上及被告人张忠福、被害人陈某某身上提取的擦拭物检出人精成分,且均含有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张忠福的DNA分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忠福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人张忠福赔偿转学费用损失81000元,家庭经营利润损失5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共计人民币231000元。并当庭提供户籍资料、海南奕心装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海南国科园实验学校入学通知等证据。被告人张忠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所提诉讼请求表示愿意适当赔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忠福具有如下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性关系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没有造成被害人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具有悔罪表现。民事部分所提诉请赔偿转学费用、家庭经营利润损失与犯罪行为无必然联系,不属于受案范围;诉请赔偿精神损失费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请求法庭驳回起诉。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被告人张忠福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陈某某,得知陈某某是海口市第二十小学学生,现年12岁。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张忠福将被害人陈某某带至其租住的海口市龙华区月朗新村XX号XXX房内,后强行脱光陈某某衣裤,被害人陈某某反抗喊叫并用牙咬张忠福右手臂,被告人张忠福不予理会,继续亲吻被害人陈某某的嘴巴、脸部和胸部,并用手抚摸其阴部,被害人陈某某仍喊叫反抗,被告人张忠福拿出一个避孕套戴上,强行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告人张忠福外出将被害人陈某某反锁在房间内,并将避孕套丢弃到楼下垃圾桶内。后被害人陈某某称其已告知其父被强奸的事实,被告人张忠福因害怕便将被害人陈某某带到海口市龙阳路晋都宾馆处���此时被害人陈某某的父亲陈河池通过定位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机追踪至此处,并将被告人张忠福控制后报警,民警随即赶到将被告人张忠福抓获,并从月朗新村XX号XXX房内提取到擦拭物等。经鉴定,送检的屋内地板上可疑斑迹擦拭物获得的DNA分型与受害人陈某某的DNA分型相同;送检的被害人陈某某的外阴、阴道内、左大腿内侧处擦拭物及被害人陈某某裤子上斑迹、内裤裤裆部斑迹均可检出人精成分,被害人陈某某的外阴擦拭物及内裤裤裆部斑迹获得的DNA分型均包含有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张忠福的DNA分型;送检的被告人张忠福的右肩部、小腹部、阴囊部及大腿根部擦拭物均获得混合的DNA分型,且包含有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张忠福的DNA分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忠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及陈述,��人陈某池、庄某某的证言,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被告人张忠福的人口基本信息及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福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忠福未使用暴力手段强奸被害人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有理,应予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要求被告人张忠福赔偿转学费用损失、家庭经营利润损失、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均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民事部分的代理意见,应予采纳。本案中,被告人张忠福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张忠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忠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韩晓波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肖世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史 丽书 记 员 余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