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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孙现文与刘可彬、胡泽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现文,刘可彬,胡泽琴,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338号申请人孙现文,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刘可彬,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胡泽琴,女,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4359173-3.法定代表人余良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现文与被执行人刘可彬、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信阳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5民终660号民事调解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吴功明审判员  余小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发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