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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6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邓胜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胜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6049号原告:邓胜芹,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效贤,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华,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主要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邓胜芹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邓胜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胜芹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邓胜芹负担。审判员  宁培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金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