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3执3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陆绍林与曾丽珍、苏品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绍林,曾丽珍,苏品宏,苏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3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绍林,男,汉族,1966年8月13日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曾丽珍,女,汉族,1963年3月15日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苏品宏,男,汉族,1984年3月15日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苏桂红,女,汉族,1973年10月22日生,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人曾丽珍、苏品宏、苏桂红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绍林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桂红的银行存款帐户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