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30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喜阳、朱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阳,朱小华,欧阳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张喜阳,男,1970年7月4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朱小华,男,1979年1月8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欧阳国华,男,1968年3月8日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张喜阳与被执行人朱小华、欧阳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标的为30000元,未执行30000元。在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98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主动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新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