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5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卫爱兵与被执行人田耀凯、傅平、张双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5执76-6号申请执行人卫爱兵,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镇安县永乐镇前街***号,居民。被执行人田耀凯,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资峪镇何家店村,农民。被执行人傅平,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镇安县迎宾路**号。被执行人张双金,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镇安县永乐镇涝巷街*组,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爱兵与被执行人田耀凯、傅平、张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陕1025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田耀凯、傅平、张双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自魁借款本金100.00万元,并自2014年10月12日起按照月息2%计息至还款之日止,承担诉讼费6900.00元。现应付本金100.00万元,利息48.00万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要求支付本息1480.00万元。现已经将借款本息148.00万元全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卫爱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1025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陈怀军审判员 刘永明审判员 刘仁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正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