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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林、张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张定生,黄爱华,张志强,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30民初585号申请人李林,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退休人员,住广昌县。委托代理人周新华、吴进辉,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张定生,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企业主,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砌田南区,现住江西省抚州临川区。委托代理人李良荣,江西省宏瑞陶瓷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登龙,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黄爱华,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居民,住福建省晋江市西园砌田南区。被申请人张志强,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商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临川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定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良荣,江西省宏瑞陶瓷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登龙,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李林诉被申请人张定生、黄爱华、张志强、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林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定生、黄爱华、张志强、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志强(共有人陈丽斌)座落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洪文六里13号501室房产〔厦国土房证第01152278号〕壹套,查封期限三年,从2016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 平审判员 汪 萍审判员 谢允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沙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