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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任正权与王永宏、唐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正权,王永宏,唐小兰,陈贤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1民初1241号原告:任正权,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王永宏,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唐小兰,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陈贤红,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原告任正权与被告王永宏、唐小兰、陈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正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永宏、唐小兰、陈贤红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正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5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7日,被告王永宏、唐小兰因购买挖掘机急需资金,经被告陈贤红提供担保,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70000.00元,并承诺6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尚余30000.00元一直未还。此后,原告一直无法联系被告,只得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永宏、唐小兰未作答辩。被告陈贤红未作答辩。原告任正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及承诺书原件、王永宏与唐小兰结婚证复印件、本院(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本院结合原告的陈述,认定本案以下事实:2013年3月7日,被告王永宏、唐小兰因购买挖掘机急需资金,经被告陈贤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70000.00元,约定在6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任正权自认由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其利息,尚余30000.00元一直未还。原告任正权曾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案被告王永宏、唐小兰、陈贤红,请求由被告偿还借款30000.00元,后于2015年5月4日撤回起诉。原告任正权现以被告仍未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任正权提供了被告王永宏、唐小兰出具的借条原件请求偿还借款,借条记载内容清楚,借贷关系明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任正权自认已偿还40000.00元及其利息,现请求由被告王永宏、唐小兰共同偿还借款3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任正权以被告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现自愿放弃部分利息,请求由被告支付利息5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任正权以被告陈贤红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由,请求由被告陈贤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永宏、唐小兰、陈贤红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永宏、唐小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正权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5000.00元,合计35000.00元。被告陈贤红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0元,由被告王永宏、唐小兰、陈贤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王阔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