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0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段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246号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段某。李某申请段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22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22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王永明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娟 关注公众号“”